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01U/2021-002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2-03
文号
南发改政策〔2021〕40 号
有效性
失效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南充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2-03 09:25 | 来源:政策法规科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常态化监管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12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南充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23


南充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常态化监管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市评标场地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全市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根据拟招投标项目投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等在发布招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场地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标时长预计超过8小时的原则上不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招标人的指导,对适用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督促招标人提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原则上各地实施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不低于当地同期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项目总数的30%。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季度将分区域、分行业远程异地评标开展情况向各县(市、区)予以书面反馈,并抄送工程招投标市级监督部门。各县(市、区)年度实施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总数低于同年度本地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项目总数30%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营商环境招投标指标考核参考。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受理地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其他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副场。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协调电子交易平台做好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设立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和主副场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调试。具体负责筛选确定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项目;负责评标现场管理和协调等保障工作;负责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副场并与副场做好相关确认和衔接工作。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抽取均由主场负责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进行抽取(跨省远程异地副场评标专家抽取规则另行确定)。

第九条  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所抽取的主场专家及副场专家全体成员以及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主场参与评标)组成,评标小组组长由主场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同步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主场专家和副场专家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时,应使用评标系统或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讨论表决;需要投标人对相关问题予以澄清的,由主场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投标人予以澄清;需要查看投标人原件资料时,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查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确认。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含业主代表)应使用电子印章签署评标报告,并同时将纸质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现场监督,按时到达评标主场依法依规开展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归集主副场评标过程中的音视频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如遇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短时间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暂停本次评标和解散当次评标委员会,并及时封标。

评标开始后,如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开展评标活动且短时间无法修复的,经招标人和监督人同意,可取消副场评标,由主场补充抽取专家完成所有评标。原副场专家需等待主场评标结束后方可离场,等待期间费用按评标费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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