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充 市 财 政 局 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南发改收费〔2022〕23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快捷方式.pdf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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