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 充 市 财 政 局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调整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2-16 11:55:53 | 来源:收费管理科

南发改收费〔2020415

 

 

顺庆区发改局、财政局、教科体局,市属及省属驻市单位附属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版)》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要求,在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省级公办示范幼儿园:410/.月。

(二)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350/.月。

(三)一般公办幼儿园:260/.月。

城市新建、新办公办幼儿园首次开学,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等级认定,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执行范围

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

三、执行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有关要求。

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仍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减免政策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执行减免政策。

(四)实行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市、区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充 市 财 政 局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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