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南充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租赁行为,我局对原《南充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南充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再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612办公室。
联系方式:
信函请寄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4号市房管局612办公室田代斌收,邮编:637000
南充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包括住宅直管公房和非住宅直管公房。其中,住宅直管公房主要承担本辖区内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职能。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其下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租金收缴、维修、档案管理等事宜。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宅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第四条 申请租赁住宅直管公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户籍在直管公房所在城区内的城镇居民,且稳定生活的;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其及配偶名下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
第五条 申请租赁住宅直管公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房管部门提出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资格的,按申请顺序依次轮候,待有房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房管部门发出的承租通知书后,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期原则上约定为三年。期满后符合租用条件仍需继续租住的,承租人应与房管部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离婚的,可依照约定由配偶申请继续承租房屋。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城区,或者亡故的,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可申请继续承租房屋。住宅直管公房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在2个月内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更名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请书;
(二)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因原承租人离婚而更名的,还须提交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六)因户口迁出本城区而更名的,还须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七)因原承租人死亡而更名的,还须提交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管部门对更名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它处拥有住房的,应当及时退还住宅直管公房,并与房管部门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房屋,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办理续租手续。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回房屋。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后房管部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住宅直管公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三)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在租赁合同期满以后,或者在本办法施行前虽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的,本办法施行后承租人不再符合住宅直管公房承租资格条件的,应当退回房屋。
承租人拒不退回住宅直管公房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非住宅直管公房的租赁,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对于产权交叉等一些特殊难租的非住宅直管公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承租人。竞价方式可以通过网上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确定承租人后,应当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期原则上为三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五年。承租人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须符合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后房管部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房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房屋。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八条 非住宅直管公房的租金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对于产权交叉等特殊难租的非住宅直管公房租金,可以参照周边相同性质房屋的实际租赁价格。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租金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取后应及时足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 调配管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凡需调换房屋的,双方应当共同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腾退出来的直管公房实行动态管理,按依次轮候的顺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修缮,要根据直管公房的建设、使用情况,有计划地对房屋进行大、中、小修和综合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三条 大修工程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中修工程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的工程;小修工程指为了保持房屋的原有完好等级,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的工程,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综合维修工程指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其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的工程。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维修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实施。房管所应依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在本年底制定下一年年度维修计划,综合维修、大、中修以上项目应编制项目预算,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应按预算及时拨付修缮养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造成房屋有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属应急维修工程。应急维修工程可先维修排危后,再按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应急维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的设施、设备,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
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毗连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房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街道社区维修,按直管公房所占面积分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排危、改造时,承租人应按房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按时迁出,如不按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直管公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十条 租赁人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各种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安全,保持环境卫生,配合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维护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在承租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破墙开洞以及其他等破坏房屋结构;
(二)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安全;
(四)超负荷堆放重物,影响房屋安全;
(五)乱改、乱搭、乱接室内管线;
(六)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直管公房。非法占用或不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直管公房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纳租金,逾期不缴纳租金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房管部门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十四条 侮辱、围攻、殴打房管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直管公房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1号《南充市直管公房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xx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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