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发改收费〔2020〕415号
顺庆区发改局、财政局、教科体局,市属及省属驻市单位附属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版)》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要求,在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省级公办示范幼儿园:410元/生.月。
(二)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350元/生.月。
(三)一般公办幼儿园:260元/生.月。
城市新建、新办公办幼儿园首次开学,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等级认定,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执行范围
顺庆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
三、执行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有关要求。
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仍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减免政策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执行减免政策。
(四)实行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市、区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充 市 财 政 局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1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