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4-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9-01
文号
南财教〔2020〕1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10:26 | 来源:市财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市文旅事业的发展,制订《南充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91


南充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市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参照《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充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我市从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南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南充提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主要用于完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等。

(二)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主要用于全市性文艺展演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文化艺术赛事,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活动与赛事等。

(三)艺术创作生产鼓励扶持。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广播电视节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四)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利用,重要的考古调查及文物抢救性考古发掘。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开展非遗活动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六)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打造,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安全监管、执法监督、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预案)编制、文旅资源调查、行业技能培训、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5A4A级旅游景区、国省级旅游度假区、国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文旅特色小镇、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品牌创建,市级文旅特色小镇、特色村落、特色民宿创建,以及促进我市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 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三)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管理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第九条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对上报项目的可行性、绩效性及实施条件等进行初审,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分配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市级项目单位、各县(市、区)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调整和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绩效考评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统一组织管理,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各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完成后,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实现的目标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跨年度项目的支出应进行项目中期自我评价。绩效自评报告应包括:申报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

第十八条同级财政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完成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在每年向市申报经费补助时,应将上一年度经费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情况同时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各地报送情况,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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