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01 18:28 | 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南充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南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税〔20215号)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南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税〔20228号)。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5章,29条。

第一章总则:5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含义,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缴库:15条,规定了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申报缴纳的期限和入库原则等内容。确定了保障金缴纳的具体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规定了保障金征收的程序和有关单位的职责,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使用管理:3条,主要规定了保障金的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3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81日起实施,有效期10

四、解释权归属

    本实施细则由南充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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