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局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决定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15 18:24:08 | 来源:市财政局

南财办〔201924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决定文书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党组第24次会议(扩大)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19114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检查行政裁决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财政局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决定文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检查文书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定的行政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申辩和诉讼途径的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裁决文书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定的行政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裁决事项,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制作的记录裁决事实、裁决依据、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辩和诉讼途径的文书。

第三条  市财政局行政检查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检查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并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减轻或者夸大违法违纪事实,不得降低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

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及裁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裁决程序合法。

第五条  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的制作、送达、公布、备案、处置、解释、归档由各科室、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由法规税政科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作出的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编号印制。

第七条  行政检查文书仅限于履行财政行政检查的处罚决定;行政裁决文书仅限于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一般使用决定

第九条  作出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请组织听证。

第十条  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在提交分管领导审定、提交主要领导签发、或提请主要领导集体审议之前,应送法规税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定法定权限;

(二)审定法定程序;

(三)审定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运用。

第十二条  法规税政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定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事实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各单位重新提供证据或作出补充调查,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形式往来。

第十三条  法规税政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查通过。审查有意见或建议,经协商一致的,修改后审查通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并且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查意见,由各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二)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查通过。告知补充材料内容,由各单位补充材料,重新提出审查。

(三)程序不合法或不完整的,不予审查通过。由各单位补正程序,重新提出审查。

第十四条  法规税政科合法性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补充资料、重新调查的不计算在内。审查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附件1)。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后,各单位应将《合法性审查报告》及相关文书提交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或报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作出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处罚决定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送法规税政科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的送达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的,各单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政检查文书和行政裁决文书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告,同时录入四川省行政权力一体化平台,涉及犯罪的,录入司法衔接平台。

第十九条  各单位自检查文书和裁决文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税政科备案(附件2)。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法规税政科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文书制定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南财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编号:

合法性审查报告

------------(科室、单位名称):

你科室(单位)于            日送审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文书已收到,经审查:一是履行职责符合财政局的法定权利;二是认定事实和处理决定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程序符合法定原则。同意你科室(单位)提请局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或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税政科

                                           

附件2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检查处罚决定行政裁决

决定文书备案报告

法规税政科:

-------------------------------(文件名称)或(文书名称)已经审批签发印制,并于-----------日在--------------------------------------------网站或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同时适用)发布,根据《南充市财政局行政检查处罚决定行政裁决决定文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备案材料报送你科。

附件:1、发文签字1份;

      2、正式文件1份;

     

科室(单位)名称:

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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