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党组第8次会议(扩大)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第三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职责法定、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财政体制及预算管理;
(三)鼓励支持产业(行业)发展的意见、办法;
(四)地方税政管理;
(五)非税收入管理;
(六)专项资金管理;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八)会计管理;
(九)财政财务制度管理;
(十)政府债务(地方金融)管理;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十二)预算绩效管理;
(十三)其他(由法规税政科认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市财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下达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资金和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名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各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各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各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解释、评估、备案、处置、不定期清理由各科室、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定期报告由法规税政科负责或牵头组织。
市财政行政决策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依据《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各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附件1),送法规税政科备案。因工作原因调整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送法规税政科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管理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廉洁性条款、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失效废止等。
失效废止应当列明文件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的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应条款。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起草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的形式征求意见:
(一)为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各单位应当通过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如有需要可以征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法规税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各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各单位或者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转送法规税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六)制定依据;
(七)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审核时间从法规税政科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规税政科可以要求各单位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核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二十六条 法规税政科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附件3)。各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法规税政科。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送法规税政科复核。
第二十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议后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由各单位在财政局门户网站或其他规定网站对社会公开,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一条 法规税政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管理。各单位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税政科备案(附件4)。并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法规税政科备查。
第三十二条 法规税政科自收到备案规范性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向法规税政科备案,法规税政科向市人民政府备案,除纸质资料外同时通过备案审查监督信息平台报送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依据;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材料或者予以说明。
市政府认定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各单位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有权向财政局提出书面建议。
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自收到提出书面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法规税政科牵头组织,各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组织清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新颁布或者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
(二)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组织清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视清理情况作失效、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废止处理。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三)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经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覆盖的;
(三)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四)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建议进行审查的。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规税政科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财办〔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科室: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背景、 目的、必要性 | 解决的主要问题 | 完成 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政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购情况):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3
编号:南财合审〔 〕 号
合法性审查报告
(科室、单位名称):
你科室(单位)于 年 月 日送审的
已收到,经审查:一是符合财政局的职责权限;二是文件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起草程序符合规定。
同意你科室按程序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领导签发实施。
审核人(签字):
局法规税政科
年 月 日
附件4
规范性文件备案
法规税政科:
(文件名称)已经签发印制,并于 年 月 日在网站发布,根据《南充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交备案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附件:1.备案报告2份;
2.正式文件3份;
3.起草说明2份;
4.起草依据2份;
5.合法性审核意见书2份;
科室名称: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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