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28 17:29:38 | 来源:南充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财政职能,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全市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年度备案工作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做好2021年度网上备案工作。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 2021 4 30 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 2020 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在 2021 6 30 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确保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机关)要及时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对提交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保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应当及时社会公示。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对责令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应记入不诚信名单,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红黑名单,定期将惩戒信息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要依法取缔非法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2021520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局将本地区纳入黑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随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情况检查,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三、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 2020年度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总结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以书面正式文档于 2021 5 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科  郑莉鸿

联系电话:08172222490

电子文档报送:邮箱753954185@qq.com

书面文档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邮寄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清源北路117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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