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17-09-12 10:03 | 来源:南充日报

一、《条例》出台历程

2015年12月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南充市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享有立法权。

2016年8月15日,市城管执法局举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来自市辖三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阶层的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条款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017年4月27日,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出台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亟待加强。该《条例》是南充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分别从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针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条例》解读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有6章61条,除去总则与附则外,还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第一章总则共有11条,主要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城镇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环境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共有9条,《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除了部门、单位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以外,个人也是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第三章废弃物管理共有13条,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主管部门、处理费的收取。另外还明确了餐厨废弃物处置、化粪储粪池管理运输、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原则和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

《条例》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共有7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免费开放公共厕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制度。另外,第三十七条对设置垃圾处理场(站、厂的区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20条,明确了本条侧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罚款额度,《条例》针对一些不文明行 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单位或者个人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城镇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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