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28 09:41 | 来源:市政府新闻办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依法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市制定出台《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2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立足南充 规定更具体更细致
  2017年,我市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2018年成立立法工作组,完成法规草案初稿;2019年1月23日,六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2019年2月3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进行4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其间,多次召集省市立法专家、有关部门研究和参加听证、论证会,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历时两年多,《条例》于2019年11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记者看到,《条例》共七章64条,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在健全物业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自行管理等方面,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我市制定出台《条例》有何现实意义?“随着城市和社会发展,物业管理出现了业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和物业管理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等新情况、新问题。鉴此,市人大常委会回应广大城镇居民期盼,于2017年报经市委批准,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这项立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完善与补充,更具体、更细致,更加贴近我市城镇居民的生活需要。”市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影飞说。
聚焦热点 创制性规定回应民生
  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履职难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有哪些创制性规定呢?
“《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履职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新闻发布会上,市房管局局长杨长久说,《条例》中有大量条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和表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解决业主大会表决难问题;《条例》第二章补充和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开会、表决、工作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提名的情况、禁止行为等问题。
“对于物业服务费收缴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等事项予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成本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业主委员会同意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十五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决定后签订变更协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周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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