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个变化

时间:2021-01-25 09:14 | 来源:政策法规科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分为8章,共86条,主要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十个方面做了较大修订。

一、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该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只要该行政行为具有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质的,即可认定该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为。

二、新增行政处罚种类。

该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惩罚种类。

三、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行政处罚权。

该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乡、镇、街道办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是最早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但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权利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今新法修订解决了乡、镇、街道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延长特殊案件行政执法时效。

该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

该法第六十三条新增听证范围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申请听证的时间明确为五个工作日。

六、明确法制审核范围。

该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制审核程序,否则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

该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当场处罚个人增加到200元;单位增加到3000元。第六十八条明确当场收缴增加到100元。

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该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

该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方便法律文书送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十、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该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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