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 垃圾运输专用车辆技术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10:47:07 | 来源:执法监督科

市辖各区(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规范管理,遏制超载冒载、抛洒滴漏运输,有效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尽量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特联合制定《南充市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南充市市辖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请按照规范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筑垃圾运输服务鼓励公司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二、南充市市辖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十三条“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精神,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照2014年《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改装的国三排放标准车辆,在本《技术规范》实施后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照2014年《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改装的国四排放标准车辆,在本《技术规范》实施两年后不得在限定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照2014年《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改装的国五排放标准车辆,在本《技术规范》实施三年后不得在限定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四、如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技术规范》印发之日后一个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的通知》(南城管〔201421 号)自本《技术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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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

专用车辆技术规范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鼓励绿色运输企业发展,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车辆规范

1.1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国家和南充市对安全、排放、噪声、能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通过国家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强制认证并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专用车辆。车辆选用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车结构型式,同时满足GB1589-2016《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等强制性标准要求,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车辆整备质量符合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规定的标准,且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及其它管理设备。

1.2 车辆选型

1.2.1运输车辆使用符合国家公告规范要求的 8×4 前举升自卸车,车辆应安装钢制三段式前保险杠及中置式牵引装置;车辆装配具有驾驶数据分析、车辆定位等功能的终端通讯设备及ABS 安全系统。

1.2.2 使用的车辆应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最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配备的ECU控制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发动机转速、车辆时速、燃油消耗率和水温等车辆参数,限制转速、锁车、车辆电路连接等。

1.2.3 尾气排放管口不应直接向地面排放。

1.3 车厢标准

1.3.1 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车厢。货厢厢体应为一次性成型,厢内无死角,卸货干净;货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侧防护及厢板水平面采用锥形设计,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耐磨钢板,抗拉强度应不低于1250MP,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1.3.2 车厢举升装置应具有语音报警功能;完全举升后,有安全辅助支撑结构,防止液压系统突然失效造成车厢下落;车厢的举升、中停、下降过程中应无颤动、冲撞和卡滞现象。

1.3.3 车辆厢体内部尺寸长度不得超过6000mm,宽度不得超过2350mm含篷布顶盖高度不得超过1500mm;货厢尾门应安装橡胶密封装置和防止运动开启的保险装置,货厢尾部密闭,漏水量不应大于 0.lL/min,以确保流体货物不会从后门缝隙处遗漏。

1.3.4 车厢顶部应安装自动开合的全密闭装置,采用前后推拉式软性篷布覆盖,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3.4.1 应满足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功能要求。

1.3.4.2 篷布装置应为密闭式设计,防止砂石混入造成卡滞。顶盖篷布支架与货箱边板上平面齐平且与车厢连接牢固可靠,顶盖闭合状态时,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间隙不大于30mm, 与前厢板、后厢板结合处缝隙不得大于10mm。顶盖完全关闭时,不应增加厢体可载货体积,篷布收起时不占用货箱装载有效空间。

1.3.4.3 篷布机构内带有能前后滑动的推铲系统去除堆高货物,保证货物不超货箱栏板高度,杜绝抛洒滴漏。

1.3.4.4 密闭顶盖可采用电机驱动或电控液压马达驱动,顶盖传动可采用全钢丝绳式或全链条式;保证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V9525℃)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1.3.4.5 顶盖表面应完整、无裂缝、孔洞;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顶盖应能闭合牢固,无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不得遗撒、扬尘。

1.3.4.6 篷布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BB/T0037-2012(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中的要求。

二、车身标识及防噪音要求

2.1 车辆后厢板、前部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大小为车牌字号的 2.5 倍,并在车身尾部悬挂限速标志。

2.2 车辆不得安装高音气喇叭。

三、车辆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规范

3.1 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的智能终端应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要求,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应能接入我市各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管平台(以下简称运管服平台),同时智能终端应符合GBT19056-2012JTT808-2019JTT794-2019相关标准规范。发动机ECU控制系统能与预装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及管理附件互动,现有的要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加装车载智能终端及管理附件,实现与运管服平台或第三方服务公司监控系统无缝对接,响应和实现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各项要求。

3.2 具有防破解功能。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载终端或其他管理附件如果停止发送信号或被破坏,ECU能自动控制发动机输出功率,车辆只能怠速移动,并发出语音报警提示,以强制保护车载北斗终端和其他管理附件的存在和正常工作。

3.3 具有规划线路控制功能。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建筑材料处置核准》后,运输线路自动输入车载定位终端,如果行驶中离开指定线路,车辆行驶速度自动受限并自动发出语音报警提示,违规信息将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备案,回到正确线路后,自动恢复正常。

3.4 具有车速限制功能。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根据监管要求设置最高车速限制,如果车速超过限值,发动机转速自动下降控制车速,运管服平台可以向车辆发送超速语音警告,要求限速行驶,违规信息将自动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备案。

3.5 具有禁区控制功能。运管服平台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时间、禁止通行区域及路段,如果违反要求,车辆车速自动受限,并发出语音警告,违规信息自动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备案。

3.6 具有沿途抛洒监控功能。如果全密闭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顶盖密闭不到位时,车载终端会自动语音提示,同时自动控制车速,并将违规信息自动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备案。

3.7 具有断点续传和信息数据存储功能。在终端与监管平台之间的通信中断时能保存实时信息和数据,信号恢复正常后能及时自动将中断期间信息数据上传运管服平台。

四、其他要求

4.1专用车辆的各项管理功能不得擅自解除,如该车辆不作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时应拆除其相关标志、标识。

4.2 运行车辆技术要求:

4.2.1 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风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4.2.2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五、适用说明

本规范针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报运输资格时适用。如国家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按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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